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下离婚过错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一、案例、待研究的问题与思路
原告邸某(女)与被告哲某(男)于2000年10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哲某曾多次对邸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其身体受伤.2004年8月2日,公诉机关就哲某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邸某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该案审理期间,邸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要求哲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日,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邸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诉讼中,基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
2013-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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