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正义和功利考量互补论——统一的侵权法理论基础之建构
一、建构统一的侵权法理论基础之必要性
侵权法为什么要强迫某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在合理解释这个事关侵权法根本的问题时,必然要涉及强迫该人承担该责任的正当性问题.因为"任何试图以理性的术语解释某种事物的人,除了关注该事物的正当性之外,别无它途."[1]而在论证侵权法正当性的时候,侵权法学者之间存在功利论和矫正正义论两个尖锐对立的阵营.[2]功利论是指将侵权责任理解为一种工具,其主要目标是效率、惩罚、遏制等功利考量:矫正正义论是指将侵权法视为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实现矫正正义的方式.
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为中心"11YJC820147;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一般项目"私法惩罚的基础理论研究——以侵权法为中心的分析"11Y22
2013-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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