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
在我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可能是全国各地城管建置的最初始动因.而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权的附随物,也是城管执法所具有的一个最显著特点.正是这一显著特点,又使城管执法权的约束程度成为最具广泛性的关注焦点.随着城管行政执法建设的逐渐成熟,对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他律的基础上,开始自律,并由点到面,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这不仅是为了迎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与期望,也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自我规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政府系统的自我规制,后者既指某一行政管理系统的自我规制,如城管系统的自我规制,也指具体执法者的自我规制.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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