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行为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条被视为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显然,依该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是由被告负担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行为研究、原告、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D925.3(中国法律)
该文为,”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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