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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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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婚姻法》、《民法通则》就不动产产权共有人的认定存在差异,造成了权利人、司法实践部门的众多困惑。一方面,婚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利用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便利,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使配偶遭受无法弥补的重大财产损失.

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动产登记、登记公信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存在差异

D923.9(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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