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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之困境以“证明负担动态论”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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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新证据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随着各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增多,对新证据的把握上分歧越来越大,认定民事再审新证据陷入重重困境,笔者试图引入“证明负担动态论”,以期走出困境.一、认定民事再审新证据面临的困境”困境之一”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时,是否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为“民事再审新证据”予以证明?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立案审查时,法院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审查?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予以质证?在原判尚未进入再审时,被申请人是否有参与听证的义务?不参加听证怎么办?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怎么办?如何审查认定申请再审人的证据是否为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否为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或是否为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或是否为原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足以推翻原裁判主要证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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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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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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