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的能动性
@@ 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包括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三个阶段,但纵观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司法改革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研究和改革都终止于审判阶段判决的作出,要么重点放在审前程序,要么中心置于审判程序,然而对于判决作出后的执行程序却长期被抛出了人们的视线之外,然而当人们正视司法现实时,却深刻感觉到了执行之弱、执行之难带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体的无比严重的冲击和压力,有学者将这种局面称为”民事执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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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1-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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