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构造缺陷及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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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构造缺陷及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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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规定在学理上及司法实务中被称为集体成员撤销权.据此产生的诉讼成为集体成员撤销权诉讼.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亮点,使得长期堵塞的集体成员权利救济路径终于得以疏通,在立法层面上完成了制度构造的使命.但有关集体成员撤销权诉讼的问题远未解决.

集体成员、撤销权诉讼、构造缺陷、物权法、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度构造、司法实务、人民法院、权利救济、受侵害、立法层面、合法权益、问题、使命、请求、路径、堵塞

D923(中国法律)

201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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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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