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兼议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方式
@@ 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司法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能够让当事人及一般社会成员认同、信任和接受的属性.”1”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能否被当事人认同并接受,关系到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然而,受法制传统薄弱与法制现状的制约、转型期纠纷大量爆发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冲突、司法改革举措不完善与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建设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前社会上弥漫着对司法的不信任氛围,”2”司法权运行面临着诸多难题.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当事人、民事审判权、运行方式、Model、社会矛盾、资源有限性、转型时期、有效解决、信任氛围、司法公正、民主建设、纠纷、和谐稳定、改革举措、法制现状、法制传统、多种因素、转型期
D926.2;D925.1(中国法律)
2011-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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