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员仲裁的限制
@@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一般应由这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完成所有的仲裁程序.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则应当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组成新的完整的仲裁庭,以完成仲裁程序.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却存在另一种做法,即当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时,不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而由剩余仲裁员组成的”缺员仲裁庭”继续完成仲裁程序.这种特殊做法就是通常所称的”缺员仲裁”.缺员仲裁与缺席仲裁不同,它是指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缺席,而非当事人缺席.在仲裁实践中,造成仲裁庭缺员的原因是多样的,如仲裁员辞职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仲裁员死亡、仲裁员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禁止跨国旅行等.出现仲裁庭缺员的情形后,往往由剩余的仲裁员或者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缺员仲裁.
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实践、履行职责、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仲裁机构、空缺、拒绝参加、死亡、旅行、过程、辞职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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