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私权的角度看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都规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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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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