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权问题探讨
@@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法、土地、损害、地表
D9(法律)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5-29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法、土地、损害、地表
D9(法律)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5-29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