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64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议我国《刑法》第64条的完善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论我国《刑法》第64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议我国《刑法》第64条的完善

引用
@@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规定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即赃款赃物的处理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基本依据.在刑事司法中,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涉及到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进行处理,而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刑法>第64条的规定以及赃款赃物处理的研究都十分薄弱,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64条规定的适用也很不一致,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比较混乱,这与赃款赃物的处理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极不相称,因此有必要对<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研究,以为其正确适用及对赃款赃物的准确处理有所裨益.

理解与适用、论我国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5-8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7,(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