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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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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的确立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其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因新<公司法>对该制度规定得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究竟应当如何适用该制度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现就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实践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发表拙见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求解、公司法、公司制度、人民共和国、股东表决权、重大损失、相对封闭、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救济途径、股东权益、股东利益、法律意义、经营管、修订、受损、理发、保护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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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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