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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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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我国于1995年3月1日起开始运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于2002年1月1日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截止到2006年6月7日,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600多件,其中国外地理标志申请32件,已注册地理标志171件.”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1999年8月17日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和审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据统计,自1999年8月至2004年4月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批准原产地域产品110多种.”2”

地理标志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证明商标、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协议、检验检疫、集体商标、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自然因素、注册申请、制度保护、商品、人文因素、具体规定、地区、保护规定、保护范围、商标法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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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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