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个与认识论和证据规则矛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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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个与认识论和证据规则矛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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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是否科学的问题,笔者曾以<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为题撰文提出质疑.”1”2001年1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使举证责任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制度,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证据由当事人在指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决定案件的事实,”2”这一规则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广泛采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科学性问题,有再次审视的必要.

发回重审、认识论、证据规则、矛盾、民事诉讼法、判决、最高法院、证据制度、证据规定、证据不足、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事实错误、事实存在、审判实践、人民法院、科学性、举证责任、案件、当事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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