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
@@ 一、现行法的缺陷综观世界各国关于简易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简易事件中包括小额事件,两者均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第二种类型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分立,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第三种类型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简易、小额事件均由同样的法院或审判庭来审理,但对小额事件又作出一些比简易事件的审理更为简易化的规定.上述三种模式中,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没有体现小额事件的审理特点及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因此,应当予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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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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