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官司法能力构建之悖论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乡村司法运作
@@ 法官是对其职责是裁决纠纷和其他提交给法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称,”1”并不存在城市法官和乡村法官之论.由于乡、民族乡、镇是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中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2”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成为通常意义上的乡村.”3”乡村法官仅是地域上的界定,亦即在乡镇人民法庭行使审判权的法定主体.”4”尽管乡村法官共有27942名,占全国法官总数的14.66%,但办理的案件却占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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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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