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建构
@@ 司法实务表明,由于语言表述的局限性,立法者预见未来的有限性以及制定法本身所固有的不周延性,制定法的诸多阙漏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制定法规则的绝对确定性、普适性、稳定性显然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法--特别是私法,不能化约为纯粹的形式合法性,并且它也并不总是等同于正义,从而使形式合法性与个案正义要求之间的内在冲突不可避免.
案例、指导制度、建构、形式合法性、制定法、绝对确定性、个案正义、语言表述、司法实务、内在冲突、周延性、有限性、稳定性、普适性、立法者、局限性、规则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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