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进步还是倒退?--评我国离婚标准中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
@@ 一、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离婚标准立法模式的新变化我国婚姻立法经历过三次重大立法活动,即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修改制定了第二部<婚姻法>,废除1950年<婚姻法>;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正.在三次立法过程中,离婚标准的立法模式也经历了一个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的发展变化过程.1950年<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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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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