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假枪抢劫也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与陈洪兵、王朋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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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假枪抢劫也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与陈洪兵、王朋同志商榷

引用
@@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那么,持假枪抢劫算不算”持枪抢劫”呢,换言之,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呢?对此,陈洪兵、王朋两同志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陈文)一文中指出:持假枪抢劫不属于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之一的”持枪抢劫”,只有持真枪抢劫才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持枪抢劫”.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故撰文与之商榷.

持枪抢劫、加重情节、抢劫罪、刑法规定、涉枪犯罪、警察学、人民、北京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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