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立法改革与完善
@@ 一国法院的判决一般而言只有域内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已是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由于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是民事程序的关键阶段并涉及诉讼目的的根本实现,大多数国家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出发,除了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外也通过国内立法规范承认与执行有关外国法院判决制度.”1”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立法粗糙、条文简单、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日益显现出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相脱节的弊病,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这不利于对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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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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