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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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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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的性质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1”对于具体案件来说,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一规定应当属于上述何种形态的地域管辖呢?若是一般地域管辖,则在适用时优先考虑专属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若是特殊地域管辖,则可排除适用其他特殊地域管辖,但不能排除专属管辖;若是专属管辖,则可以排除各种地域管辖.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一般地域管辖;”2”另一种认为是特殊地域管辖.”3”

债权人代位权、一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代位权诉讼、专属地域管辖、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被告住所地、优先适用、诉讼管辖、人民法院、排除适用、两种观点、具体案件、形态、解释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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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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