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诉抑或行政公诉兼论检察监督之重新定位
@@ 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或破坏等公益问题的日益突出,理论界出现了检察权扩张、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的呼声,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一些公益案件提起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已有若干尝试.目前,学界大多把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与行政公诉在相同的理论基点上相提并论,认为二者都是在维护公益的实践需要下民行检察制度的新发展.实际上,无论是现实必要性还是理论基础二者均有着非同质性.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在一些个案中确实比较有效的保护了公益尤其是国有资产,但个案中的有效性并不能表明民事公诉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也不能掩饰其缺陷和弊端.如果要完善检察职能,保护公益,民事公诉实无必要,倒是在对检察监督重新定位前提下,行政公诉大有用武之地.
检察监督、民事公诉、行政公诉、重新定位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