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的经过而消灭--从个案谈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理解
@@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原告深圳泛信化工有限公司于1990年2月12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罗湖支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开发区中兴工业城第1栋第3、4层房产作为抵押,贷款于1990年8月13日到期,但被告一直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向原告主张债权或者抵押权,于是,原告于200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对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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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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