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兼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5年时间,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但遗憾的是此次会议仅把第26条第2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说此次修改未触及重要问题,难以解决急迫的现实问题.鉴于此,笔者就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保护范围、生态补偿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和意见,期望对再次修改该法时有所裨益.
野生动物保护法、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共和国、现实问题、生态补偿、保护范围、外国人、国务院、立法、会议、场所、备案
D92;S8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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