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
@@ ”案情”1993年2月22日及12月29日,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惠州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惠州发展行)分别借款400万元和33.8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1994年2月26日及1994年3月29日,月利率为8.64‰及9.15‰.借款期满,经惠州发展行多次催讨,外经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人格混同、借款、惠州、外经、经济发展、广东省、发展银行、利率、分行、案情
DF4;X3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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