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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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引用
@@ ”案情”2001年1月4日,被告陈铭强向原告李皋兰借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借款后,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捷进路商住楼1梯401房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李皋兰处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手机短信、证据效力、Short Messages、原告、借款、皋兰、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商住楼、广州市、番禺区、进路、还款、房产、担保、案情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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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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