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
@@ 《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合同法、司法解释、Property Right、Construction Project、发包人、折价、拍卖、承包人、人民法院、合理期限、工程性质、协议
D92;F4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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