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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应建立第三人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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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三人异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案外第三人要求排除对于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行为;二是案外第三人要求取消已生效的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判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规定的含义一是确定特定标的物是否应中止执行;二是确定是否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三人异议制度,仅局限于第二种情况.

再审程序、案外第三人、审判监督、监督程序、标的物、民事诉讼法、执行行为、执行过程、异议制度、司法实践、法定程序、程序处理、裁判、执行员、执行标、案外人、判决、立法、国内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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