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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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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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争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对该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理解,即是否必须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论,主要体现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方面,有以下三种观点.

刑法理论、转化型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盗窃罪、以暴力相威胁、窝藏赃物、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使用暴力、三种观点、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定罪处罚、构成、财物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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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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