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法官的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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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官的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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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法官的基本定位 按照<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法官只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不是官,是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专门职业的法律家群体,这种职业群体有其特殊职业标准和职业要求,除了应具备一般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品质即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等之外,还应具备一些与法官职业特殊性相适应的品质要求.即必须接受过专门法学教育训练,具有独特的职业思维和强烈的中立职业意识,从事过专门法律实务工作,具备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职业地位.

职业法官、国家审判权、法律职业者、职业特殊性、法律家群体、最高法院、专门职业、专门法律、职业自治、职业意识、职业要求、职业思维、职业声望、职业群体、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地位、职业道德、职业标准、审判人员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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