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质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该款规定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也即其实体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丧失,因此不能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一主债权.但是,在其主债权已经因为诉讼时效结束而不能主张的情况下,该款规定其还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这一从权利是令人费解的.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诉讼时效期间、担保物权、主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实体权利、履行债务、解释、债务人、债权人、担保权
D02;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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