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60条与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谈起
@@ ”案情”1998年11月3日,署名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国投)、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投)、幸福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的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国投、湖北国投、集团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将湖北国投对集团公司的债权”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89、90号民事调解书为据”中的360万美元转让给温州国投,以了结温州国投与湖北国投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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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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