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
@@ 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从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际为请求权的竞合.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的竞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确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笔者在此尝试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限制的几个理论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希望借此能起到影响立法研究、指导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作用,并求教于大家.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违约行为、法律部门、请求权、违法行为、同时产生、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双重特征、审判实践、权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立法研究、理论问题、竞合行为、竞合现象、合法权益
D90;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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