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发动程序之重构
@@ 再审是对缺失正当性的判决既判事项的救济制度,包括再审发动和本案再审审理两种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章以审判监督程序的称谓概括规定了再审制度的上述两个方面,该章的核心是关于三种再审发动方式的规定,即法院依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发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在简约的程序规定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分别代表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情况下,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无疑更具优势地位,必然致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旁落和主体性丧失,也使当事人很容易想到、往往也不得不求助于申诉这种宪法权利,为无限申诉、缠讼不止提供了制度根源,既危及程序正当性原理,又破坏了法律生活的安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因而,应当深入探究再审审判的内在规律,适当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构建科学的再审发动程序.
程序正当性、审判监督权、检察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民事诉讼法、制度根源、再审制度、优势地位、宪法权利、无限申诉、司法实践、立法经验、抗诉、救济制度、监督程序、既判事项、法律生活、发动方式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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