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况下”默示同意”原则的效力 郑百文部分股东诉郑百文及其董事会案的社会和法律意义
@@ 一、案件基本事实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为上市公司,其股本构成为:总股本197582119股,其中流通股107099200股、社会法人股61605050股、国有法人股28877869股.从1998年度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止2000年底累计亏损17.95亿元,帐面总资产9.6亿元,总负债22.67亿元,资不抵债13亿元,每股净资产-6.58元.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信达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便高达20.99亿元.这些数字表明郑百文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并在证券市场上沦为PT公司.如在2001年底还不能完成重组,实现年报赢利,证监会在明年公布2001年年报后将对该公司摘牌.
默示同意、效力、郑百文、股东、董事会、总负债、国有法人股、每股净资产、资产管理、资不抵债、证券市场、清偿债务、上市公司、年报、亏损、总股本、总资产、证监会、数字表、流通股
F27;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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