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功能
@@ 此案经媒体报导,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引起强烈反响.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法官以”社会公德”作为判案依据,是在以道德名义进行审判,法官在这里不再是护法使者,而成了道德卫士;法院不再是法律殿堂,而成了道德裁判所.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勿庸讳言,”社会公德”是一个极富道德色彩的字眼,甚至它本来就是一个伦理道德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这样一个道德词句已经写进法律文本(<民法通则>第7条),而且居于基本原则的地位,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在这里变得模糊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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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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