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加强我国外资立法的必要性 一起外商企业承包中国工程纠纷引发的思考
@@ 1994年8月25日,被告富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签订协议,将富丽高尔夫俱乐部会馆的整体建筑工程由被告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承包施工.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中原工程局进行施工.1995年9月20日,原告中原工程局与被告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内容:建筑结构、室内外装修、水、电、暖、通风等.工程备料款暂定1250万元的30%支付给原告.该协议还对工程的其他方面作了规定.上述施工协议签订后,该工程按约由原告的下属企业某建筑安装工程处组织全面施工,并于1996年末全面竣工,交付第一被告富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使用.1997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对该工程进行决算并产生会议纪要,双方审定该工程决算总额为1200万元.
外资立法、外商、企业承包、中国、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建设、株式会社、高尔夫俱乐部、被告、原告、施工承包、协议签订、工程局、工程决算、建筑结构、建筑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转包、承包方式、协议书
F27;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