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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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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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如何快捷简便处理纷争.为此,本文略陈己见,以求教于同仁.

代位权行使、债权范围、次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人民法院、合同法、债权人利益、债的相对性、行使代位权、人民共和国、代位权制度、债权债务、物质保障、法律关系、到期债权、怠于行使、代位行使、财产、当事人、同仁

D92;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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