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债之保全中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试论建立『债之保全中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就是说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排他效力.但民法学界大多数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还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以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提出质疑.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如果享有优先受偿权,则应不属于债的保全,而应属于债的担保.”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次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平等原则、履行清偿义务、司法解释、合同法、人民共和国、代位权诉讼、债的担保、债的保全、损害、若干问题、排他效力、法院审理、法学界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4-3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1,(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