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紫檀宝座”案看《著作权法》适用中的有关问题
@@ 一、案情1999年,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贸易部(以下简称长江贸易部)在当年第6期(总第38期)<收藏家>杂志上以一页的篇幅刊登了一则宣传该部自行制作的”紫檀卷书式宝座”(以下简称”紫檀宝座”)的商业广告,广告中的”紫檀宝座”是该部以上海博物馆馆藏的明清古典家具为蓝本,在造型上经过若干改进,并使用了自行开发成功的紫檀原木脱水和干燥等独特工艺,于1998年制成.2000年11月,在由国家轻工业局、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工艺美术优秀作品评审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精品展>暨<第二届中国工艺美术作品评选>中,长江贸易部的”紫檀宝座”作品荣获中国工艺美术金奖.
紫檀原木、工艺美术、中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优秀作品、贸易、长江、商业广告、美术作品、国家级、古典家具、独特工艺、委员会、收藏家、江苏省、工业局、博物馆、制作、造型、学会
X32;TU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