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合同法》第286条的法律障碍及缺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出台,确立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强化了对承包人的特殊保护,对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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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TU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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