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贩卖假学历、学位证明的刑事立法研究
@@ 为了打击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5日联合对此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单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这是两院对此类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一个明确答复,解决了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案件无所适从的矛盾,对打击伪造学历、学位证明犯罪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印章制作、学位、证明、立法研究、伪造、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法律、犯罪活动、定罪处罚、共犯论、行为、刑法、实践、矛盾、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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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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