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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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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侵占罪是一种普通的侵犯财产犯罪,但是司法实务中适用<刑法>第270条规定时,却经常出现有疑义的做法,其中主要问题是: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的”他人财物”属于”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只能认定为侵占罪?试看如下案例:1998年9月,被告入张某与原告人石某等人在饭店用餐,几人用餐完毕准备离去.在饭店外,张某发现石某随身携带的皮包遗忘在餐厅,就以喝茶为名返回餐厅,从包内窃得用塑料袋包着的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此时,石某想起皮包忘在餐厅,马上返回,找到了皮包,但发现包内现金已经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后来被以侵占罪定罪处罚,其行为被定为侵占罪的主要根据,就是张某占有了他人遗忘物并拒不返还.其实,”1”该案的认定是大有疑问的.

侵占罪、犯罪行为、遗忘物、皮包、餐厅、非法占为己、现金、他人财物、司法实务、拒不返还、公安机关、饭店、定罪处罚、财产犯罪、原告人、人民币、埋藏物、刑法、塑料、侵犯

DF6;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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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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