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及相关问题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就此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
一般规范性文件、可诉性、人民法院、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行政案件、司法监督、法院审理、组织、命令、规章、公民、法人
D92;D6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