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裁判文书适用法律说理的重点从一份判决书谈起
@@ 一、基本案情和一审诉讼情况1984年6月15日,X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代XX粉末厂受让了制造青铜多孔元件的专有技术和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粉末厂即派出了陈昆西在内的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培训.受训内容有转让方、受让方的书面记载确认,其中陈昆西学习了产品模具的设计和有关工艺技术.此后,粉末厂又组织培训回国的技术人员对引进技术进行了消化吸收,其成果获得厦门市科技成果三等奖.当时陈昆西、陈孟宗均在生产青铜多孔元件的车间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陈昆西曾与粉末厂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条款.1988年8月,陈昆西、陈孟宗同X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横竹厂,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陈昆西、陈孟宗分别出资41,379元和23,901元.1990年6月,横竹厂从废品回收公司选购了粉末厂售出的废旧模具加工修复使用,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投放市场,致使粉末厂产品销售量下降.为此,粉末制品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孟宗、陈昆西告上法庭.
裁判文书、适用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粉末、多孔元件、烧结青铜、生产、签订、开元区、技术转让合同、组织培训、专有技术、注册资金、制造、引进技术、以权谋私、仪器仪表、消化吸收、提起诉讼、受让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0-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