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对共同保证作出了规定,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进一步对担保法第12条作出解释与细化,这无疑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深远影响.本人借此谈谈对共同保证的理解,并浅析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斗胆提出自认为其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与同仁们商榷.
担保法解释、保证人、人民共和国、共同保证、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债权实现、司法实践、若干问题、连带责任、合同约定、债权人、债务、义务、同仁、缺陷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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