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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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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所谓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立法者为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而设置的一种不同于普通审理程序(初审、上诉审等)的特别审理程序.它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其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它的启动导致原审生效裁判重新受到审查,致使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有利于纠正错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正、严肃出发,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均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将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加以规定.如果说上诉审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的话,审判监督程序则被视为”非常救济程序”.受大陆法影响的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设置了这一程序.但我国在设置审判监督程序时,贯彻的是传统的主流思想,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分追求裁判的严肃性、正确性.不是把司法过程视为纠纷平息的过程,而是将其视为发现真理的过程,具有强烈的唯美主义倾向,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讨论中引起较多关注.本文试图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对我国确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反思,并尝试其重构.

行政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监督程序、生效裁判、审理程序、设置、救济程序、法律效力、上诉审、大陆法系、主流思想、再审程序、有错必纠、唯美主义、特别程序、司法过程、实事求是、合法权益、法的公正、法院裁判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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