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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取证司法合作中的不对称互惠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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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制定《美国法典》第1782条,单方面开放外国法庭在美国境内取证的路径,其目的是希望外国在互惠基础上也接受美国法院的域外证据开示程序.然而,美国式互惠原则背后隐藏着不对称陷阱,因为美国的证据开示与他国的取证行为具有完全不对等性,不具有等价性和可互换性,一旦他国法院为了个案的一时便利而与美国达成表面上互惠的证据互换关系,就会形成所谓的不对称互惠,导致全球数据单方面向美国自由流动,使美国获得超乎寻常的信息霸权,危及他国司法主权和安全.美国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一个美国主导下的国际证据交换中心,维持和强化其司法霸权地位.基于此,美国贬低《海牙取证公约》的强制效力和排他效力,强化单边主义域外取证方式,对不遵守美国法院证据开示命令的外国企业施加制裁.为了预防美式不对称互惠,我国应坚持《海牙取证公约》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加强对跨境证据传递的监管,抵制美国单边域外证据开示,完善国内书证提出令的域外执行机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导下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在多边主义框架下构建国际证据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证据开示、跨国取证、司法合作、互惠原则、不对称互惠

41

D997(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7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83-200,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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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41

20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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